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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利用方案范例6篇—kaiyun开云|中国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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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利用方案范例6篇

类别:回收资讯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人次: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并成为了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以旧换新销售能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实现资源的再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但是,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却成了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的障碍。本文将以案例的方式讨论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并提出税务筹划的方案,同时,本文试图对与以旧换新销售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企业销售的产品按国家规定都有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等原因,顾客可将旧产品以原价或折价退回销售方,换购新产品,并支付两者之间的差价。销售方收回旧产品,对旧产品进行维修后重新销售。产品质量问题是企业不可避免且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这种以旧换新销售只是正常销售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已。

  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顾客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消新产品的价款。销售方在回收旧产品后,对旧产品的处理一般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旧产品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二是将旧产品作为资源回收利用,三是为避免旧产品废弃后对环境产生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产品回收后进行综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以旧换新不但是企业的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同时也是企业承担社会义务、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种有效途径。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的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面分别以案例的形式讨论现有税法的相关处理。

  案例一:消费者李某向某手机厂商购买A型号手机一台,价格为1500元。李某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该手机无法正常使用,遂将该手机退回厂商维修,同时,李某又看中该手机厂商B型号手机,B型号手机价格2000元。经协商,厂商同意李某退回A型号手机,在原价格基础上扣除折旧费200元,差价700元由李某用现金补足。

  本例中,李某将A型号手机退还厂商,是销售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此,厂商应在收到李某退回的手机及发票时确认销售退回。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三)条:“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该厂商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B型号手机的销售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向李某收取的折旧费200元应确认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中计算增值税。

  案例二:某炊具厂商出台一项销售政策,该公司规定,A型号的高压锅正常销售价格为200元/个,但消费者可以用任意一个旧高压锅换购A型号高压锅,旧高压锅作价30元。该厂商当月实现销售A型号高压锅100000个,其中有50000个是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实现销售。该公司将收回的旧高压锅全部回炉炼制,共收回铝锭50000公斤。

  本案例中,根据税法规定,A型号的高压锅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回收的旧高压锅,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因回收的旧高压锅因无法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项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可知,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以旧换新销售,是一种正常的销售退回,不存在税务筹划的问题。而促销方式的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因回收的旧产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另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参与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中的旧货收购,可以达到良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案例二中,假设该炊具厂商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这样,该炊具厂商就可以利用乙公司设计促销方案,以达到节税目的。比如:炊具厂商按正常的销售价格200元/个销售A型号高压锅,同时,由乙公司以30元/台的价格向消费者回收旧高压锅,再以31.5元(价格大于30元即可)的销售价格销售给炊具厂商,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这时,炊具厂商销售高压锅的会计分录如下:

  对乙公司而言,因国税函[2005]544号《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同时,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业务处理如下:

  炊具厂商向乙公司购买旧高压锅,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并按照普通发票的10%抵扣增值税,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通过该税务筹划后,炊具厂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57500元;乙公司则不用交纳增值税。从企业整体的角度来看,节省税收157500元(不考虑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若干意见》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同时提出,“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虽然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征增值税,生产型企业向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10%抵扣增值税,这些都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财税政策支持。但上述规定的适用面较窄,对于生产型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以及商贸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都不能抵扣增值税,加重了这些企业的运行成本,限制了其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没有充分体现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精神。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税法下,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在没有进行纳税筹划的情况下,不仅无法抵扣增值税,而且回收废旧物资的成本无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无疑大大加强了企业的运行成本。虽然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减少税金支出,但纳税筹划的过程也需要企业支付更多的筹划成本。针对许多中小企业来说,进行这样的纳税筹划可能是不经济的。

  企业在降低税负出发,可能会采取纳税筹划,使原本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变得更加复杂,税收征管部门不得不付出更多的精力进行监管,但纳税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进行监管变得异常困难。税收征管部门更不愿看到的是,迫于税收成本的压力,许多企业可能铤而走险,将这些业务游离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账外设账、虚降销售价格等现象就有可能应运而生,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并因此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要解决现有税法对以旧换新销售的相关处理规定的缺陷,必须在政策层面上进行改进,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将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使用,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扩大到发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所有企业。企业发生的正常废旧物资回收业务,都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第二,将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扩大到所有商业流通企业,规定商品流通企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不给予抵扣进项税。同时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废旧物资业务免征增值税。这样,商品流通企业不仅可以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作为其一项独立的业务来经营,也可以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采用以旧换新等促销手段,而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第三,允许生产企业自行收购或购买废旧物资时,凭合法的凭证计算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时,凭经批准使用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向其他企业(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其他商品流通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时,凭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的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生产企业利用收购或购买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商品,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了便于管理,生产企业自行收购但未进行任何加工就直接销售的废旧物资,同样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134号,1993-12-13.

  5、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S].[1994]财税字第012号,1994-04-12.

  7、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S].财税[2001]138号,2001-08-16.

  9、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S].国税发[2004]60号,2004-05-21.

  10、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国税函[2004]128号,2004-01-16.

  管理方法简单,尤其部分设备的可利用部件被随意拆除,造成设备部件不完整,使得部分设备只剩躯干壳体。且废旧物资大都随意露天存放,杂乱不齐,锈蚀严重。

  废旧物资处置程序非常复杂,如果按报废资产处置的话,申报时间很长、程序较复杂,若审批后未及时处理,也会造成废旧物资处置间歇式中断,积压存放,有些已超过集团公司使用年限规定,就应该划分为强制报废的“过期”资产。

  有些废旧物资直接在施工现场或基层单位料点存放,且存放方式不规范,造成废旧物资质量下降,甚至被盗,存在丢失的风险。

  监督、奖罚等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对废旧物资的流失,责任追究未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没有落实领导责任,也没有实施奖罚措施。

  近年来,随着气田投资规模大幅度增加,各新建站点也在逐年增加。在这一形势下,每年换下的旧设备、阀门、工艺管线等也随之增加,如何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有些废旧物资分别存放在基层单位等不同的场地,十分占用场地,因此,统一管理可以减少场地占用,也提供给某些单位应急使用,通过再利用提高废旧物资利用率。

  有些产建场站,设备安装使用时间并不长,但由于工艺变更或升级等原因,需要改新换代,原有设备存放在废料堆里变成了废旧物资,这造成了资产的极大浪费。所以,应多方沟通,将这些设备安装在扩建站或其它新建站里,使其得到更加充分的再利用。

  近年来,由于气田废旧物资管理不规范,个别单位发生的私自处置废旧物资事件较多,累计涉及款项金额较大,此类现象已引起高度关注。因此,加强废旧物资管理,也是防范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

  对废旧物资进行科学合理的鉴定,提高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水平,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采购,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在废旧物资管理方面,要根据气田各单位废旧物资实际情况,针对职责不明、管理不当、交接不清、监督不力等管理弱项,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解决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通过讲解案例、风险分析等方式,积极宣传气田各单位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政策,扭转观念,让全体员工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理顺管理流程,明确、细化相关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各环节点的控制。

  “逆向物流”是对废旧物资进行管理、协调的方法。逆向物流的程序是:废旧物资的回收入库存放管理出库处置修旧利废再生利用,通过逆向物流保障废旧物资循环利用。

  对按正常程序报废的物资,必须依据规定及时办理报废认定、移交或就地处置的手续;对于非正常报废的,必须安排专人查明报废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报废后再开发利用的应予以奖励。

  对已经形成报废物资的,应及时对回收方式进行评价。应尽可能采取就地回收,减少拉运或存放,实现废旧物资的最高效益。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详细记录交接情况,责任到人。若出现交接资产不完整等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台账,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核对废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财务资产部门应根据实物管理部门上报的废旧物资报表与废旧物资变动报表,定期对废旧物资的进行盘查、核对,做到数据详实准确。对于没有按规定建立台账、上报废旧物资实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每次清点完毕,对于新增加或减少的废旧物资,均应补充评价和建议。

  成立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日常废旧物资的管理机构,负责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工作。每次处置均应在废旧物资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开展工作,落实具体责任人,且物资管理部门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

  气田废旧物资的存储量与气田生产规模成正比。废旧物资管理中引入逆向物流的理念后,就会进行物流管理、系统化管理,而这种管理思路就是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物资管理部门在申报前,组织各职能部门到现场了解资产状况,核对、清点资产,技术部门通过实验和一定的技术手段鉴定资产是否可以修复继续使用,财务资产部门根据资产投产时间、原值、净值、使用寿命、可收回金额等对资产进行价值审查,各部门沟通评价资产无继续使用价值后,经专题会议申请报废处置,处置遵循调剂优先原则。

  纪检、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废旧物资管理,针对每个环节制定可行性监督措施,确保每一步处置步骤皆无漏洞。

  本文依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以及北京、广州和杭州等城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标准,结合我国《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国务院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 2015年)》,以及《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和《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对我国关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关政策及措施进行了梳理,以便行业及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了解和掌握。

  我国自2009年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将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列入“十二五”规划中。

  从国家层面来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被写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并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党的十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从纺织行业层面来看,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支持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2015年初步建立纺织纤维循环再利用体系,再利用纺织纤维总量达到800万t左右的发展目标。加强资源再生循环及利用的重点任务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逐步建立健全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设立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监控体系等。

  我国现行的与废物分类、回收及再利用有关的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管理条例及“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图 1),但缺乏针对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相关的政策制度,无法满足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需要。

  法律法规是保证废物管理和有效利用的强有力手段。我国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提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简称“三化”),为垃圾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在我国尚未进入立法层面。

  在我国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指出: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在我国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其中,所称的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仅就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制度建设而言,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进行立法。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了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船的回收拆解、机电产品的再制造,以及生活垃圾、污泥的资源化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未将废物或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内容纳入法律法规,且缺少实施细则。因此,上述法律在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中只起到原则性作用。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回收和再利用。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将垃圾区分成不同的种类。

  目前,我国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要为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图 1),在上述各种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标准中,对废旧纺织品的归类存在一定的差异。

  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六大类: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五大类。其中,织物是指旧的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毛巾、床上用品、桌布、书包、鞋等。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志,2003年建设部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涵盖了14个垃圾类别标志,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以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同时也适用于有关产品的外包装。

  2009年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采用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13 — 2009)将我国生活垃圾按物理组成分类为厨余类、纸类、橡塑类、纺织类、木竹类、灰土类、砖瓦陶瓷类、玻璃类、金属类、其他及混合类共11类。

  上述 3 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业标准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将废旧纺织品的名称统一为“织物”或“纺织类”,即英文为“Textiles”;二是将废旧织物作为生活垃圾的一种,并视为可回收垃圾。

  为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年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并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但未将废旧织物纳入其中。

  如表 1 所示,北京、广州和杭州等 3 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织物垃圾的归类、名称使用、回收箱的设置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 3 个方面。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将织物归为可回收物类,这与建设部颁布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相一致。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但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而广州和杭州将织物垃圾归在其他垃圾类中。其中《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其他垃圾包括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而《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灰土等。

  各个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织物垃圾的名称使用并不统一。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使用“织物类”,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中的名称相一致;《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使用“布类”,而《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则使用“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

  北京市按照“大类粗分”的原则,一般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它垃圾”等 3 类设置回收箱;广州生活垃圾回收箱则分为 4 种:有害垃圾箱、其他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和厨余垃圾箱。杭州生活垃圾回收箱也分为 4 种,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虽然如此,但均存在一个问题:3 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回收箱难以让居民辨识,废旧纺织品究竟应投放在可回收类垃圾箱还是其他类垃圾箱,难以界定。

  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十二五”规划均十分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从制度建设层面、技术层面和再生纤维利用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的目标。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另外,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需要制度保障,“十二五”规划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在国务院出台的我国《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2015年)》中,针对废旧纤维制品的循环利用提出,到2015年我国再生纤维利用占纤维加工总量比重要提高到15%。

  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2015年初步建立纺织纤维循环再利用体系。建立健全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设立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监控体系等。同时还提出,2015年我国再利用纺织纤维总量要达到800万t的发展目标。该规划从产业层面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国废旧纤维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目标,提出了再生纤维的利用水平。

  在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和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中,从技术层面解读了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

  《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要重点完成50项节能环保关键技术攻关,其中包括 2项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技术,即纯化纤废旧纺织品的再利用技术研究以及天然纤维和混纺废旧纺织品的再利用技术。前者主要包括研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物改性及生物降解、纤维废旧料的回收利用、开发纺织废料回收及再利用成套装置及技术;后者主要指开展废旧纺织品回收、清洗、分类分拣、再利用关键技术及相关设备的研究,以解决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的技术问题。

  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2015年我国废旧高分子材料产生量要超过4 000万t,同时提出了 8 项废旧纺织品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的开发。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开始了对废旧织物的回收及再利用研究。在欧盟众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涉及了纺织品回收和再利用条款。例如:欧盟环境保护法(1990)第 2 部分,将废旧纺织品视为“可控制的垃圾”,列为回收、处理、可回收处理类的垃圾;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在2008年欧盟废弃物指令第二次修正案中,提出了纺织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议案,规定欧盟各国在2015年年底前必须构建纺织废弃物的回收体系。

  英国政府倡导全体民众将废旧织物视为可回收、可再利用资源,并提出“零废弃经济(zero waste economy)”的社会发展目标,2008年英国织物再利用总量达2.7万t。

  据调查,每年每个美国居民大约丢弃70磅重的旧织物,其织物垃圾总量约占城市固体垃圾总量的5.2%,其中只有15%的织物垃圾会被再利用,其余85%则被填埋处理。2011年底,美国纺织品回收协会(The Council for Textile Recycling)提出到2037年实现织物垃圾“零填埋(Zero by 2037)”的目标。

  最早提出“逆向物流”(reverse logistics)一词的是美国学者詹姆斯·斯多克(james stock)。他于1992年提交给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 of u.s.a,clm)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逆向物流是一种包含了产品退回、物料替代、物品再利用、废弃处理、再处理、维修与再制造等流程的物流活动。

  从物流实体来看,逆向物流活动主要包含以下7个方面内容:(1)产品退回,包含投诉退回、商业退回、产品召回等,主要是由于损坏、过期、库存积压、产品设计缺陷、市场营销不利等方面的原因造成;(2)包装材料的循环利用,以及空容器再利用;(3)生产加工中的报废品、残次品及其副产品的再生利用;(4)产品维修、翻新及再制;(5)废旧设备的处理与处置;(6)消费废弃物的再生利用;(7)有害物资的处置和管理。

  中国家电业目前已是一个超过6 000亿元市场规模的成熟产业,中国已成为全球家电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目前我国电视机的社会保有量已高达5.5亿台,冰箱、洗衣机也分别达到2.8亿台和3.4亿台[1]。当前我国已销售使用的家电产品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走进千家万户的,目前大多已到了报废期。来自中国kaiyun登录入口 kaiyum平台家用电器协会的数据触目惊心:中国仅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电脑5种电器的年报废量就超过1.5亿台。我国的家电行业目前在逆向物流方面仍属空白,构建家电行业逆向物流网络迫在眉睫。

  废旧家电既具有环境污染的潜在性,又具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价值性。废旧家电中含有大量可以回收再利用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玻璃等资源,如处理得当其再利用价值不可低估。尤其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人均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资源占有量58%的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来说,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不仅是环境问题,更是一个资源循环利用问题。西方发达国家极其重视对废旧家电的科学回收,并将其视为节约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法规约束力度的加大,企业被迫承担起更多回收产品的责任。随着各国“谁生产谁负责回收处理”的法规的纷纷出台,生产商延伸责任制(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

  所谓生产商延伸责任制,是以现代环境管理原则实现产品系统环境性能改善的一种制度。它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要求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而且要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生产过程和生命结束阶段)内的环境影响负责,尤其是对生命末期(end of life,eol)产品进行回收、再循环、再利用和废弃处理,从而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我国的环保立法相对落后,造成了家电生产企业及相关企业环保意识落后,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在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环境立法,实行生产商延伸责任制,有效地遏制了废旧电子产品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对废旧电子产品的逆向物流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德国——最早关注循环经济问题的国家,于1991年7月颁布了《电子废弃物法规》,1992年起草了关于防止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中规定,废弃电子产品的利用和处理责任原则上由废弃物产生者和保有者承担;日本在2001年4月正式实施的《家电资源回收法》,明确规定kaiyun网页版 kaiyun入口了电冰箱、洗衣机的回收率必须达到50%以上,电视机的回收率必须达到55%以上,空调器的回收率达到60%以上;瑞典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法令中规定,再生利用的费用由制造商或政府承担。

  从2005年开始,国内外一系列的保护环境立法的出台,引起我国广大电子产品制造商的关注。2005年8月13日,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s directive, weee)正式生效,该项被称为“全球最严厉的环保令”规定: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承担自己报废产品回收的费用;另外,在2006年7月1日生效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将要求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不得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6种有害物质[3]。这两项指令将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欧盟构成极大的影响。我国近1/4的家电产品出口到欧盟国家,涉及产品包括10大类近20万种,直接影响金额达到560亿美元。如何实现家电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回收再利用的系统循环经济运作,对于我国家电企业进军欧盟市场,构成了一个紧迫的挑战。

  更值得国内家电制造商关注的是国内环保立法的进程加快,在2005年中被提交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家用电器回收管理条例》中,把回收废旧电子产品和家电的责任和费用指定给制造商承担,大大增加上游生产厂商的压力。

  同时,由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目前正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并有望于2008年年内正式出台。届时,我国家电逆向物流的渠道规范将有法可依。《条例》草案将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纳入首批回收产品目录。根据草案的内容,该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家用电器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目前,我国废弃家电产品回收渠道有三种,一是走街串巷的流动个体商贩是最主要的回收渠道。他们尽量用低价回收居民家中的废旧家电,再转手出售给二手家电经营商或者地下拆卸点。二手店对这些废旧家电进行清洗、检修和重装,再重新销售给外来务工人员或边远农村居民等消费者;实在无法修好的就“化整为零”,二手店自行拆卸下值钱的零件,其余的卖给废品店。

  二是家电卖场的“以旧换新”举措,但其回收后的产品大多也是转卖给二手市场,以获利为主,并非公益性的行为,并没有形成长效的回收机制和固定的回收渠道。

  上述三种渠道的共同点是各方都从自身经济利益出kaiyun登录入口 kaiyum平台发,不能兼顾社会的公共利益,还给公共安全带来不少隐患。

  我国要建立废弃家电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其关键在于废旧家电的有效回收。在生产商责任延伸制下,根据参与逆向物流回收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商、生产商联合体和第三方,由此形成生产商延伸责任制下逆向物流的三大典型回收模式:生产商负责回收、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和第三方负责回收[4]。

  笔者认为,由于家电是在千家万户中使用的产品,具有非常明显的分散性,建立多元化的回收渠道——包括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维修网络、经销商网点渠道、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搬家公司以及个体回收商户等,充分发挥这些多元回收渠道的吸纳作用,实行多元回收和集中处理的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回收效率。

  以下,笔者分别讨论家电逆向物流三大典型回收模式各自的弊端,并探讨最适合我国当前客观情况的回收模式——实行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政府及第三方多方联合负责制的回收模式(multi-party take-back, mpt)。

  (1)生产商负责回收。在生产商负责回收模式中,可以由生产商自己直接负责回收消费者退回的eol产品,也可以由负责中间销售的分销商(包括零售商和批发商)负责回收并转交生产商进行处理。

  在这种方式下,由生产商承担电子电器设备垃圾在运输、处理、无毒焚烧三个环节中的回收处理费用。由于制造商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结束后负有直接责任,将有利于产品的回收和再利用。另外,为了方便再利用,制造商将从产品源头上关注产品设计,有利于技术革新。

  但目前中国家电生产企业的利润率较低,竞争达到白热化。近年来国际原材料价格上涨,铜铝材料、工程塑料、钢板价格均大幅上升,家电企业利润率明显下降,很多中小家电企业已处于亏损边缘。同时,人民币持续升值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家电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如果要求家电厂商完全承担回收处理费用,对中国电子产品制造业确实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处理废家电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系统工程,在初期时国家应投入一部分启动资金;如果单方面由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承担回收成本,笔者认为有失公平,也超过了家电企业的客观承受能力。让人欣喜的是,我国《条例》草案中提出,国家将建立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2)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所谓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模式,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商,成立联合责任组织,由该组织负责这些生产商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回收处置工作。

  这种模式除了具有第一种模式的缺陷——生产企业负担过重——之外,还存在不同生产商之间在成本分摊、利益分享方面的博弈。目前,我国家电生产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以邻为壑,要建立家电逆向物流方面的联合回收体不太现实。长远来看,只有我国家电企业在产业融合、渠道联合、物流通路方面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合作联盟,建立逆向物流生产商联合体才有进一步可能。

  (3)第三方企业负责制。在这种方式下,当制造商的产品废旧后,由第三方企业负责回收处理,相关费用也由第三方企业承担。在目前我国废旧家电产品管理体制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情况下,现实实例说明这种方式也面临着很大困难。对有回收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而言,一方面废旧电器回收设施的投入费用非常大,一个电冰箱的回收生产线万欧元以上;回收投资的周期较长,经济效益在短期到中期内不明显,缺乏对第三方回收企业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一旦废旧家电回收不足,处理设置就将处于闲置浪费的境地,即使国家给予专项资金补贴,也是杯水车薪。我国于2006年至2007年之间确立了26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据悉,目前青岛、浙江等地试点单位的情况都不是很理想,需要花钱去买电子废物以保持处理设备“有料可用”,导致材料成本过高,难以为继。

  (4)多方负责制。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家电逆向物流回收模式实行多方负责制不失为现阶段最为可行的选择——由制造者、消费者、零售商、回收处理商和政府的环保倾斜政策来共同支持分摊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费用。各方分摊费用的多少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变化,但从长远来看,最终还是必须考虑市场化、以第三方回收为主的运作模式。

  对于政府,一开始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动作用,要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可以带动建立一些试点回收处理企业,同时逐步完善相关回收利用体系和相应法规。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政府将倾向于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政府应鼓励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投资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用电器处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整个社会对废旧家用电器逆向物流的认识及重视。

  对于制造商,要始终贯彻生产者责任制,使得产品设计生产与回收利用紧密联系,促进产品环保设计和技术革新。因此,制造商要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自始至终应该承担大部分的废旧产品回收处理费用。制造商的回收责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及便于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用电器上标注或在说明书中提供有关材料成分,以及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②负责回收处理废旧家用电器,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行处理要取得资质认定。③应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家用电器生产、销售、出口和对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方式等相关信息。

  对于销售商,作为家电产业链的受益者,应当承担应有责任,充分发挥销售商店铺多、网络广、直接与广大消费者接触的优势,以实现废旧家电的有效回收。以苏宁、国美为代表的销售商在整个家电产业链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流通领域利润在大幅上升。因此,销售商有义务也有能力承担部分费用。对于收购上来的废旧电器,将送到国家认证的废旧电器回收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家用电器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含维修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用电器,回收的废旧家用电器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对于广大消费者,一开始不可能实行有偿回收;如果要求消费者一开始就承担回收费用,则大部分消费者会选择将废旧电子电器卖给不法商贩以逃避费用。一开始环保部门和媒体应联手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使消费者提高认识,鼓励消费者购买那些承诺将来回收废旧产品的厂商的产品;同时鼓励消费者将废旧的电子电器产品交(售)给家用电器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含维修机构)、或有资质的合法的回收处理企业,并规定消费者不得擅自丢弃或从事拆解活动。有资质的合法的回收处理公司在收到消费者的废旧电子电器时,应根据废旧电子电器的具体情况,支付消费者不同的回收费用。随着消费者环保观念的增强,可以过渡到无偿回收;最终过渡到消费者作为产品消费的受益方之一,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回收处理费用,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

  对于回收处理商,要实行行业从业资格的严格审查,由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政府的支持,企业很难实现赢利;但随着法律法规和回收体系的完善、消费者环保观念的增强、社会再利用信息网络的健全,企业通过出售再利用产品进行赢利不是没有可能。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考虑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让回收处理企业承担更多费用。

  同时,相关的定性研究还表明,废旧产品的可利用和可再制造部分的比率越大,越能激发厂商回收处理的积极性,获得较高的回收努力系数[5]。因此,针对具体不同品种的家电,可根据其自身特性,相应采取更为合适的回收机制。如某些家电及电子产品,有着较高的再制造价值(如可再利用的一次性相机、硒鼓等),可以重点考虑选择让生产商自建回收处理系统;当废旧品再利用和再制造比率相对较低(如因技术进步淘汰较快的电脑,手机等通讯类产品),结合环保法规要求可以考虑选择通过行业联盟建设专门回收处理系统;当废旧品的再制造比率很低(如到达生命周期的电视、空调等家电类产品),生产商自建回收处理平台是没有动力的,因而可以考虑选择生产商联合体负责回收或多方负责制。

  总之,决策者需要根据建立回收处理系统的投入成本、法律规定的最低回收努力系数及可再利用和再制造比率,作出合理的回收模式选择。

  [2] 周叶,林侠,何慧. 生产商延伸责任制下的逆向物流回收网络研究[j]. 物流平台,2006(1):81-82.

  [3] 葛一波,朱立毅. 欧盟两道“指令”影响我国传统家电产品出口[n]. 中国质量报,2005-12-13(4).

  就目前来看,我国机床数量能够达到600万台,所以未来将产生大量的废旧机床。而进行废旧机床再制造使用的费用较少,比制造新机床的价格要低,所以能够节省大量的资源。为此,相关单位有必要对废旧机床再制造问题展开研究。而废旧机床再制造性评估和工艺方案设计问题是其中的主要内容,值得相关研究人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在进行废旧机床再制造之前,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对机床的再制造性展开评估。而该体系应该由三层评价模型构成,即总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其中,总目标层是对机床再制造性展开综合评估,准则层设立了四类基本评估指标,即经济性指标、技术性指标、资源性指标和环境性指标。在各指标下,还设立有若干个小的指标,可以为机床再制造性评估提供指导。

  在开展废旧机床的再制造性评估作业时,需要根据各指标的不同属性进行评价值的无量纲归一化处理,从而消除不同量纲对评价结果的影响。首先,在评价废旧机床再制造的经济性时,主要需要从再制造成本方面判断机床再制造的经济可行性,并且需要对机床再制造的经济效益展开分析,从而为企业再制造提供决策支持。而机床再制造成本由废旧机床回收成本、再造成本和综合费用构成,需要确立相应的量化指标[1]。其中,回收成本是获得机床的成本,再制造成本是机床拆卸、清洗、加工、检测等工艺过程产生的成本,综合费用包含了工程管理费和税费等。其次,需要对再制造工艺方案展开技术性评价。具体来讲,就是对再制造机床的精度、能耗效率、安全防护、可靠性和寿命展开评价。在分析再制造机床的可靠性时,需要对机床在规定使用条件下的无故障运行概率进行分析。在检测机床能耗效率时,需要考虑到机床的节能使用问题,并且通过专家对方案的节能效果展开分析。再者,对机床再制造展开资源型评价时,主要就是对机床再制造过程的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展开评价。其中,资源消耗需要利用成本只体现。在机场资源循环利用率达到80%时,意味着机床具有良好的资源型指标。此外,考虑到废旧机床再制造对环境的影响,需要对再制造方案展开环境性评价。具体来讲,就是对机床拆卸、清洗、检测、加工、装配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有害物质、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污染等环境影响要素展开分析[2]。而通过建立一个半定量评价矩阵,并且为矩阵中各元素取值,就能够通过求和对废旧机床再制造方案展开环境性评价。

  在设计废旧机床再制造的工艺方案时,还要先对方案的经济性展开评价。一旦方案花费的成本失去了再制造的价值和意义,就可以放弃使用该方案进行机床的再制造。而在确定废旧机床有必要在制造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方案展开综合性评估,从而设计出最适合的工艺方案。

  在设计废旧机床再制造的工艺方案时,应该掌握机床各零部件的结构特点和连接件关系,从而确保机床零部件在拆卸后的质量。为此,设计人员需要在拆卸前制定零件拆卸方案,从而制定合理的拆卸工艺。具体来讲,就是需要从技术可行性角度,利用拆卸时间分析废旧机床的拆卸性[3]。在此基础,需要对拆卸零件的利用率展开分析,并且分析在拆卸过程中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而通过综合对比各个零部件拆卸方案的综合评估结果,则能够选择最优的机床拆卸方案。

  在完成机床拆卸工作后,需要对能够进行再制造的零部件进行清洗。通常的情况下,废旧机床由于得到了长时间使用,其见不见表面会有锈痕和大量的油污,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清洗。在这一环节,零件清洗方案的技术评价需要通过评价机床清洗难以程度展开。具体来讲,就是对喷射手段、摩擦手段、化学手段和超声波等各种清洗手段的使用情况展开分析,从而确定机床清洗的难易程度。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清洗方案展开资源性和环境性评价,继而通过对比各方案的综合评估结果选择最好的清洗方案。

  在进行机床再造时,需要使用不同的修复手段进行零部件的修复。比如针对机床床身等部件,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机械加工。而废旧机床的箱体在长时间使用后可能出现封闭不当等问题,就需要使用相应的机械加工法恢复。机床床面由于长期使用会出现细小缺陷,还要使用微脉冲电阻焊技术修复。机床导轨一旦出现划伤,还需要进行微脉冲电阻焊技术和电刷镀技术的联合使用。所以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零件修复的可行性展开分析,从而选择能够具有良好再制造加工性能的工艺方案。

  在实现废旧机床的再制造后,需要对机床进行检测验收。在这一环节,需要设计机床检测方案,从而对机床的各项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且使机床的精度满足客户需求。具体来讲,就是机床安全性需要达到国家标准,其精度也要不影响客户的使用。此外,机床需要拥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并且在使用的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过多污染。因此,在设计机床检测方案时,还要对方案展开相应的评估。

  总而言之,废旧机床的损坏程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和随机性,所以在进行机床的再制造前,需要对机床的再制造性展开评估。而从本文的研究来看,可以设立经济性、技术性、资源性和环境性评价指标对废旧机床再制造工艺方案展开评估,从而确定合理的机床拆卸、清洗、再造和检测方案,继而为废旧机床的再利用提供一定的保障。

  [1]杜彦斌,曹华军,刘飞等.面向生命周期的机床再制造过程模型[J].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2010,10:2073-2077.

  (一)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精益化管理的要求随着ERP和PMS等管理信息系统的深入应用,困扰供电企业多年的资产管理难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在ERP和PMS上线之初,各公司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重新统计所有固定资产、设备的各项准确信息,为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每年设备的新增、更新改造任务繁重,如果在原有资产拆除报废后,系统中资产卡片和设备没有及时做报废处理,长期如此,势必又会造成新旧资产同时在系统中,造成帐、卡、物不符的情况。因此,及时准确地更新资产使用情况、清理已报废资产卡片是提升资产管理精益化水平的要求。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提高内控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岗位风险,避免形成“小金库”的要求废旧物资管理历来是“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废旧物资回收和处置管理工作,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基层单位要将废旧物资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擅自变卖和处理废旧物资。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回收环节不出现漏洞,在废旧物资的回收、运输、保管、竞价拍卖等方面都必须做出完善规定,杜绝管理风险。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废旧物资的管理涉及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废旧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等多个部门,为了确保业务流程通畅,首先要求前段业务部门从认识上重视,充分理解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只有所有环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都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同时了解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所有管理流程才会被严格执行。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如下:1.安全运检部:作为公司主网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使用和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办理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负责对废旧物资实物的回收、保管、处置全过程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管理。2.(县)客户服务中心:作为公司配网资产废旧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提网资产废旧物资的报废申请,负责办理供电所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负责对废旧物资实物的回收、保管、处置全过程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3.公司各实物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废旧物资直接管理单位,在所保管使用的资产、材料及工程物资符合报废处置条件时,要及时向生产部提出报废申请;同时各实物资产使用单位,对物资管理部门回收前的实物资产的完整性负责。[2]4.物资管理部门:作为公司废旧物资回收、保管、处置部门,负责协调公司各单位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对回收后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对废旧物资实物进行保管,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分批次提交国网电子商务平台统一拍卖、处置。5.财务资产部:作为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要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协助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手续审批,根据省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向省公司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负责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2]6.监察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工程,不予审计,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检查。

  (二)规范流程,严格执行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工程废旧物资纳入工程项目统一管理,从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全过程管控,确保工程废旧物资严格按要求拆除回收和资产报废处理。废旧物资拆除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成本预算之中。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资产报废手续,依据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审批表,准确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和报废物资种类规格、回收数量、计划交接时间等,下达《工程拆除设备(物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3.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确认并下达“清单”,同时,工程管理单位将“清单”(电子件)报物资管理部门、监审部门、财务资产部及设备使用保管部门各一份。4.工程施工单位依据“清单”对废旧物资进行拆除。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必要时由工程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监审部现场核实。5.工程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物资拆除情况,及时联系物资管理部门,由其履行审核确认手续后进行回收。移交签字后的“清单”双方各执一份,监审部门进行审核。6.监审部门在组织工程项目审计中,将废旧物资回收情况纳入审计内容,对回收的数量进行审核把关,对未完成废旧物资回收(未回收或差额较大)且又未提供合理情况说明的不予审计通过。7.拆除固定资产需要履行ERP线内报废手续的,由设备使用保管部门专责发起,按照《固定资产报废工作流操作手册》规定的步骤,完成线.财务资产部相关责任人核实废旧物资拆除、回收、拍卖、ERP线内审核等各步骤,符合上述要求后,执行报废资产账务处理工作,并监督物资拍卖款项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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